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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细则(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

很多朋友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劳动合同法的全文和细则。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吧!

199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细则

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细则(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社会,制定本法。劳动关系稳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完善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劳动者公开或者告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的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用工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仅限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本。和其他活动。图表、音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事业实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保管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机构。他们负责接收、收集、组织、保存和提供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的使用。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文件管理

第十条

国家要求归档的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并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对国家规定禁止归档的材料,未经授权不得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将档案移交档案馆。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也属于档案,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应当相互配合。

第十三条

各类、各级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利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保证档案安全;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涉密档案的管理、使用以及涉密级别的变更、解密,必须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档案保存价值的评价原则、保存期限标准以及档案销毁程序和方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未经授权销毁文件。

第十六条

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集体、个人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档案严重损毁、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保证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他们可以获取或征用它们。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前款所列档案存放或者出售给国家档案馆。严禁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售或赠送。档案馆应当奖励那些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人。

第十七条

禁止出售国有档案。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相关档案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副本的交换、转让、出售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品,未经许可,禁止出境。

劳动合同到哪里要钱

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去公司财务部拿钱。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协议,拿钱还是比较容易的。

如果公司说你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给你工资,你可以去仲裁。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如果您辞职,您的工资应在同一天支付给您。没有谈及拖欠工资的事情。

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且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双倍月工资,并签订补充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

有些单位不正规,不主动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您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细则的介绍。您找到您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记得添加书签并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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